高区市场监管局回复:我单位执法人员立即前往保利明玥风华小区进行现场检查,据该小区物业公司表示,东门当前不能使用,是由于古寨西路辅路施工所致,大堂早已交付使用,前段时间大堂地面铺设瓷砖,期间留有小路供业主通行。执法人员调取了该小区前期物业合同,物业合同中第五条第六项标明:普通住宅竣工综合验收后,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按不超过应交物业公共服务费总额80%的比例收取,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予以减免,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前款规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减免比例。属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确定;属于其他物业的,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协商确定。具体是否存在留言人反映的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情况,应由建设部门认定,建议留言人向建设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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