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此,参保人因为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伤害产生的相关医疗费用,需要由医保部门工作人员对事件进行核实,包括向当事人的受伤经过、了解事故责任划分比例、确定是否能将治疗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等。目前,参保人应先自费支付医疗费用,待法院判决结果出来后,如符合意外伤害申请条件,联系医保部门,准备好相关材料,申请意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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