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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30804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24/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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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社局劳动仲裁对法律理解不对造成诉讼改判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23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召开工作交流座谈会,深入推动府院联动落地见效,全面加强法院与人社部门的工作协调,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水平和办案质效,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申屠青,市人社局副局长蒲玉刚参加座谈。市人社局机关相关科室、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环翠区法院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及业务骨干20余人参会。座谈会上,与会人员围绕社会保险费征缴、劳动关系确认等热点问题,从执法程序、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和交流,就共同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劳动争议和行政诉讼达成共识,进一步推进裁审衔接工作常态化、长效化。下一步,市人社局将进一步加强与市法院的密切协作和常态联动,聚力化解矛盾纠纷,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切实将府院联动成效转化为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动能,推动“法治威海”建设再上新台阶。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鲁高法(2010)84号3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被撤销后,劳动者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劳动者在仲裁、诉讼期间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前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应得工资计算。
应发工资是税前工资,包含基本工资、奖金、各项津贴,以及应当扣除如考勤扣款金额的工资,而实发工资则是应发工资扣除五险一金、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扣款后的工资。工资总额统计的是个人税前工资。单位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为职工建立的养老、公积金、医疗、失业等个人账户的基金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减部分,也包括在内。
山东省劳动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5、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同意回原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承担解除劳动合同后至继续履行前给劳动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劳动者不愿回原单位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鲁劳发(1995)159号文件规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了裁决,确认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支持劳动者在仲裁、诉讼期间的应得工资。理由是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就这么一句话。经过咨询中华全国总工会职工维权热线12351,坐席专家说山东省一律支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维权期间的应得工资。并且鲁高法(2010)84号33条是很明确的法条。作为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肩负着全市劳动案件的裁决权,对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下发的文件理解和解读,裁决上出现了重大误差。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无法提供劳动,这是用人单位造成的责任,用人单位应该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应该承担给劳动者造成的工资损失和其他经济损失。
对于鲁高法(2010)84号33条理解出现问题,做出的裁决,会造成上诉,一审,二审,给人民法院工作增加负担。既然这次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交流座谈会议,就应该理顺法律方面的理解,让劳动仲裁经得起推敲,当事双方没有不服,减少上诉给人民法院造成的诉讼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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