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2011年11月起,山东省境内的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调到每月营业额(销售额)20000元。如果月营业额(销售额)达不到起征点,则不用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2、如果月营业额(销售额)超过起征点,则全额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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