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驾驶电动自行车不需要驾驶证。电动自行车载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自行车、燃油助理车、电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其中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交管部门在执法执勤过程中,采取教育引导、依法处罚相结合的方式,加强管理。(二)部分电动自行车出厂时车辆已经改装,车辆挂牌时,销售企业更改车辆参数使车辆符合挂牌标准,注册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后,又将车辆恢复到出厂时不合格的改装状态。属于以欺骗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根据《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撤销,收回号牌。(三)部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后,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或车主改变了车辆外观,加装了车体和长座椅,拆除了脚踏骑行装置,破解了限速装置等上路行驶。该类行为属于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根据《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驾驶拼装、改装或者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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