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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3021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12/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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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精简人员困难补助
你好! 父亲建国初期是一名国有企业职工,60年代企业精简人员下放。80年代始,按政策享受补助。2006年,企业(原发放补助)改制,要求受补助人员签订了一次性补偿协议(企业称上级政策规定按当时标准5年),并收回补助手册,停发补助。 近期,有父亲原同一单位职工(发放补助时分到两个单位)称,他们仍享受政策补助;还有同期类似情况的人员,以前按政策一次性发放补助的,现又要求重新核定。 咨询: 1、我父亲也可以重新核定继续按政策享受补助吗? 2、具体哪个部门负责办理?
 
  
回复部门: 市、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回复时间:2013/1/9

经查,初本洲的父亲初守业是原文登市染织厂精减退职老职工。2006年,文登市染织厂改制破产清算时,文登市通对精简退职老职工的待遇采取了一次性计提支付的办法。具体为:按照企业清算时精减退职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标准,一次性计提至威海市平均期望寿命75周岁,不足5年或75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计提五年,且签订协议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企业改制时,初守业已超过75周岁。企业按上述规定将相关待遇一次性发放给初守业,初守业同意,并签订了协议,领取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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