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威海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落实,涉事工作人员于2015年取得口腔医学专业毕业证,与涉事诊所签订了包括口腔治疗实习在内的劳动合同,自2016年开始在威海雅美口腔门诊部从事口腔专业临床实践,属于尚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的医学毕业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五条:参加临床教学实践的医学生和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的医学毕业生,应当在执业医师监督、指导下参与临床诊疗活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有关医学生、医学毕业生参与临床诊疗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涉事工作人员已于2021年11月1日自威海雅美口腔门诊部转出社保关系,目前不在该机构。经询问涉事机构门诊部法定代表人,其表示涉事工作人员在该机构期间,医方将其毕业证复印件在依法执业公示台中予以公示。现场检查发现,该机构内的卫生技术人员上岗时均佩戴表明个人工作岗位的胸牌,公示台也公示了相关人员的执业资质。支队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该机构应按照《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落实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参与医学教育临床诊疗活动的相关要求。因目前缺乏证据表明涉事工作人员在涉事机构中违反规定,擅自独立从事临床工作,依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相关规定,不予立案。支队工作人员将承办情况反馈给反映人,反映人表示将到支队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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