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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3010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12/12/24
网友:
补缴医疗保险
本人1973年出生,医疗保险从1998年5月开始至1999年4月缴费,后因单位倒闭,1999年5月至2003年2月未交费,2003年3月在人才市场托管缴费,因医疗保险费明年上涨,所以2012年12月21日补缴了2001年1月至2003年2月的保费,共计8231.6元,(因不了解医疗方面的政策),后听朋友说医疗保险费缴费20年退休就可以享受,我是从2003年3月开始缴费的,到退休时共缴费23年,所以不用补缴,现在想咨询一下,我在2012年12月21日补缴的保费能不能退回。毕竟8231.6元不是一个小数目,希望在线领导帮忙解决,非常感谢!
 
  
回复部门: 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回复时间:2012/12/28

根据威海市职工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参保女职工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必须连续满足缴费年限满20年以上的条件。医疗保险费的补缴和预缴,可根据本人意愿,在职工退休前任意年份办理,办理补缴时签订《威海市职工医疗保险费补缴协议》,协议中明确告知医疗保险费不可退还,因此个人自愿补缴的保费不能退回。杨女士对我们的答复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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