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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题
 
问题编号:30004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24/1/24
网友:
乳山审车价格太高了
乳山审车价格太高了,远高于周围地区的,让广大车主任不得不去桃村威海审车,价格这么高到底是怎么回事?市场监管局曾回复将召开汽车检测机构提醒告诫会,规范明码标价行为,告诫会是否举办?何时举办的?内容是什么?为什么价格这么高?政府真不管了?
 
  
回复部门: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2024/1/29

乳山市市场监管局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六条“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和第十九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其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之规定,审车价格不在《中央定价目录》和《山东省定价目录》范围内,不属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属于市场调节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一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之规定,汽车检测机构有权自主定价,定价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乳山市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7月25日召开汽车检测机构提醒告诚会,发布《关于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合规经营的提醒告诫函》,规范明码标价行为,接此工单后,乳山局再次于2024年1月26日组织辖区内7家机动车检测机构召开会议进行价格提醒告诫,暂未发现辖区内机动车检测机构存在涉嫌价格违法行为。乳山市市场监管局会根据投诉举报线案对汽车检测机构进行监管,一旦发现经营者涉嫌垄断的证据,将及时上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理。建议机动车所有人合理利用时间,货比三家,选择价格优惠的汽车检测机构。
附:关于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合规经营的提醒告诫函
关于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合规经营的
提醒告诫函
全市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巩固全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成果,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与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规范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市场价格秩序行为和检验检测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
机动车检验检测收费依法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定价,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定价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处罚措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不标明价格的;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处罚措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三)低价倾销。《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处罚措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四)哄抬价格。《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处罚措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五)价格欺诈。《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处罚措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严格执行检验检测管理规定
  (一)禁止超资质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
  处罚措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禁止出具失实报告或虚假报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一)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二)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四)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一)未经检验检测的;(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四)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五)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
处罚措施:《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
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要加强自查和相互监督,如发现存在上述违法行为,请拨打6663283(价格监督检查科)、6664315(质量认证科)或12345政务热线进行举报,市场监督管部门将依法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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