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民您好!环翠区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4月4日依法做出并于4月6日送达,其中要求当事人在20日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目前罚款已缴纳,现场未恢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规定,因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恢复义务、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诉讼,且环翠区自然资源局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环翠区自然资源局已于2023年11月24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威环自然资申字﹝2023﹞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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