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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题
 
问题编号:29689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23/12/17
网友:
口腔就诊请擦亮双眼!
“威海雅美口腔”从威海市各级各类非公立口腔医疗机构338家中脱颖而出,评选威海市首批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A级示范单位”(共21家当选)。A级“示范类”的口腔诊所问题重重,你还敢来就诊吗?提醒广大患者就医请擦亮双眼:
1、技工可以做临床补牙、牙齿根管治疗(助理医师还需要在医师指导下才能操作);
2、诊所负责人做牙齿根管治疗遗漏根管;(有病历)
3、智齿疼痛,该诊所对智齿根管治疗+纤维桩+全瓷烤瓷冠,一个没有对齿的智齿,本应该拔除,却过度治疗。(该人曾被评为经区优秀医师)
4、病历空白,医生不签名字。
5、打印出来的病历签字与诊所电脑登记的临床大夫不符。为何名字要张冠李戴?理由只有一个:掩盖非法行医
如果您有牙齿方面的问题,就诊请擦亮双眼;如果您也在此诊所经受了非法行医,维权热线:13562100868。
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
 
  
回复部门: 威海市卫健委 回复时间:2023/12/25

接到留言人的留言后,市卫健委高度重视,立即组织进行调查落实。经调查:
1.关于技工可以做临床补牙、牙齿根管治疗(助理医师还需要在医师指导下才能操作)的问题。2023年11月27日,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收到留言人咨询做临床牙齿根管治疗的工作人员只有技工证,是否属于非法行医。当日,执法人员向留言人回复,口腔技师属于卫生技术人员,可以在执业医师安排下从事与其专业相关的卫生技术服务,但不得独立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明确指出,口腔技师违反规定从事根管治疗,属于非法行医。
经调查,留言人投诉的涉事工作人员为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的医学毕业生,与涉事医疗机构签订了包括口腔治疗实习在内的劳动合同,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从事根管治疗等相应的医疗活动,不属于非法行医。
留言人所指的口腔技师与医学毕业生分属不同的职业类别,二者不应混淆。如果留言人发现医疗机构使用口腔技师违反规定从事根管治疗等口腔诊疗活动,建议及时向我们反映,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将依法调查处理。
2.关于“诊所负责人做牙齿根管治疗遗漏根管(有病历)”“智齿疼痛,该诊所对智齿根管治疗+纤维桩+全瓷烤瓷冠,一个没有对齿的智齿,本应该拔除,却过度治疗(该人曾被评为经区优秀医师)”的问题。执法人员已明确告知留言人,该事项属于与涉事医疗机构间的医疗纠纷,建议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可以通过双方自愿协商或申请人民调解或申请行政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合理合法解决该纠纷。
3.关于“打印出来的病历签字与实际临床大夫不符”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五条:参加临床教学实践的医学生和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的医学毕业生,应当在执业医师监督、指导下参与临床诊疗活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有关医学生、医学毕业生参与临床诊疗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2023年9月27日,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根据12345举报线索,对留言人反映的线索进行认真核查,威海雅美口腔门诊部先后有4名工作人员为留言人提供过口腔诊疗服务,其中一人是医学毕业生,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口腔治疗工作,病历上由执业医师签字,符合法律规定。
4.关于“病历空白,医生不签名字”的问题。在留言人的门诊病历中签字的人员有朱某某、李某、王某某,在留言人根管治疗知情同意书中签字的人员有朱某某、邵某某。经核实,朱某某、李某、王某某均已取得了口腔类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并注册或多点执业在威海雅美口腔门诊部。执法人员通过调查留言人病历等资料,未发现留言人反映的病历空白、医生不签名字的问题,如留言人有相关证据,建议及时向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反映,支队将依法调查处理。
留言人反映的涉事工作人员属于尚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的医学毕业生。涉事工作人员可以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从事根管治疗等相应的医疗活动,不属于非法行医。目前未发现涉事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威海雅美口腔门诊部擅自独立从事口腔治疗相关工作。
10月7日、10月8日、11月30日,执法人员分别与留言人沟通解释举报事项调查进展情况,并建议其制作询问笔录及进一步提供证据,但留言人拒绝。
目前,因无充分的事实依据,留言人反映的涉事医疗机构非法行医事项不符合《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相关规定,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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