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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29537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23/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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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海船厂职工发生工伤不让报工伤
兴海船厂职工夏新成同志今日工作中发生意外工伤,肋骨骨折,事后工厂以各种威胁,处罚,恐吓为由阻止其报工伤!只能自己在市妇幼保健院住院走医保治疗!职工福利受到影响!近年来多名职工工伤都不敢报!
 
  
回复部门: 威海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23/12/8

市人社局回复:市社保中心工伤保险科工作人员联系本人,来电人的问题为,兴海船厂阻止职工申报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来电人表示感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工伤认定申请人需提供全面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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