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经落实,买卖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出卖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照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执行,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1)乙方在此同意给予甲方60日的宽展期。宽展期内,合同继续履行,甲方无需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2)如宽展期届满后甲方仍未将该房屋交付乙方,甲方应自宽展期届满之次日起按乙方已交购房款日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根据合同及补充协议,双方未约定建设单位延期交付,购房人可申请退房。针对网友退房诉求,建议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二十七条约定,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通过消费者协会等相关机构调解;或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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