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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题
 
问题编号:29450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23/11/29
网友:
请卫健委公开回复
举报人实名举报经区雅美口腔非法行医等问题,多次举报投诉均未果,举报人有知情权,要求卫健委在公众平台公开公布以下相关工作人员姓名、职务。
1、执法支队一王姓女公职人员称有技工证做临床根管治疗不属于非法行医,并告知举报人依据:现行最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35条,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在卫生机构参加医学工作实践的医学毕业生,应当在医师指导下参与临床诊疗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有关毕业生提供必要的条件。(有录音)作为主管部门专业执法人员,究竟是专业掌握的不够精?还是专业掌握的太好可以偷换概念?
2、2023.7.23,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一行三人带执法记录仪前往诊所调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称没有发现任何问题。究竟是诊所没有问题?还是三位工作人员能力问题?还是其它问题?
 
  
回复部门: 威海市卫健委 回复时间:2023/12/6

市卫健委回复:经市卫健委及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落实,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留言人反映2023年7月23日,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前往涉事机构调查的问题
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五条:参加临床教学实践的医学生和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的医学毕业生,应当在执业医师监督、指导下参与临床诊疗活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有关医学生、医学毕业生参与临床诊疗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2.在国家卫健委给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357号)》中明确:医学专业毕业生在毕业第一年后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进行临床实习,但不得独立从事临床活动,包括不得出具任何形式的医学证明文件和医学文书。
2023年7月23日,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对涉事医疗机构进行了现场检查,调阅病历资料,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涉事工作人员为医学毕业生,未发现涉事医疗机构安排涉事工作人员独立从事临床工作,也未发现涉事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在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临床工作。
二、关于留言人反映主管部门偷换概念的问题
2023年11月27日,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收到留言人反映做临床牙齿根管治疗的工作人员只有技工证,是否属于非法行医。11月27日,执法人员向留言人回复,口腔技师属于卫生技术人员,可以在执业医师安排下从事与其专业相关的卫生技术服务,但不得独立从事口腔诊疗工作。口腔技师违反规定从事根管治疗,属于非法行医。
经调查,来电人投诉的涉事工作人员为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的医学毕业生,可以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从事根管治疗等相应的医疗活动,不属于非法行医。
综上,口腔技师和医学毕业生分属不同的职业类别,其执业范围也不同,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已进行了明确答复。
感谢留言人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关注,如有问题可以咨询533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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