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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29442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23/11/27
网友:
公司处罚问题
贝卡尔特钢连线公司湿拉领班刘文军对能力不足未能完成当班产量的员工进行罚款警告处罚是否合理?有没有法律规定
 
  
回复部门: 威海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23/12/1

经区科技创新局回复:1.贝卡尔特不存在因未完成产量要求或其他绩效原因而被罚款的情况,经向部门调查并不存在特例。2. 贝卡尔特对员工的管理依据公司和部门规章制度,有完善的绩效考核机制。如未能完成产量要求,上级需要与本人沟通面谈分析原因,向本人提供绩效辅导和帮助;如员工违返规章制度,上级对本人提出警告需要经过部门经理、运营经理、人力资源经理书面审批方可生效。3. 湿拉部门没有姓名为“王辉”的员工。如果举报人能够提供有效罚款证据,建议向部门经理或人力资源部反馈,公司可进一步调查落实。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公司可以警告员工,但没有处罚权。如有疑问可拨打电话59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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