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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题
 
问题编号:29391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23/11/16
网友:
威海市高区后峰西山海郡小区西门南侧违建长期不处理
高区山海郡小区物业违建长期无人管。
市建设局领导你们好,在后峰西山海郡小区68号楼西侧,公共部位,通道等位置,此处原来并没有挡车杆,物业在没有业主同意,没有征求业主意见等合法合规手续,私自圈占违建,居民拨打12344,高区管委街道社区,长期充当保护伞,侵害业主利益,希望威海市建设局亲自督办解决实际问题,不要向下级部门一样懒政不作为,如果同样敷衍了事,将联合业主向省媒体保光一并解决,。就这样欺下瞒上,业主能满意?不要再充当违法的保护伞了。
回复部门: 威海市住建局 回复时间:2023/11/10
来信人,您好!经落实,汇峰山海郡小区68号楼西侧停车场入口场地位置,规划设置30个停车位。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经查询汇峰房地产与业主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车位归出卖人所有(即汇峰房地产所有)。为规范小区停车管理,汇峰物业受汇峰房地产委托设置车辆门禁系统采取月租的方式用于小区居民有序停车,无私自圈占情况。

感谢主管部门答复,这边反映是小区西门南侧路边挡车杆,不是停车场挡车杆,委位置你们确定cuole
 
  
回复部门: 威海市住建局 回复时间:2023/12/5

市民,您好!经再次落实,您反映的小区西门南侧路边挡车杆,为汇峰山海郡小区68号楼西侧停车场设置的停车设备。该处停车场入口场地位置,规划设置30个停车位。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经查询汇峰房地产与业主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车位归出卖人所有(即汇峰房地产所有)。为规范小区停车管理,汇峰物业受汇峰房地产委托设置车辆门禁系统采取月租的方式用于小区居民有序停车,无私自圈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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