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根据网民反映的情况,大队已落实当日警车驾驶人,当时该驾驶民警因急于疏导交通,于是开启警灯后临时将车辆停放在公交站点处。经落实,尽管《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执行任务时的警用车辆有相关政策规定,但此警车停放的确影响了公交车正常出站,大队已对该民警作出批评教育,并以点带面向全体民辅警强调规范使用警用车辆,杜绝类似的问题发生。
鲁公网安备 37100202000130号
威海广播电视台 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 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AVSP) 鲁备20090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鲁ICP备06041465号
违法不良信息举报邮箱:whcmw2009@126.com 违法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631-5191950
网站热线: 0631-5191576/5191412 网络实名:威海传媒网 网络设计/系统支持:威海传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