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感谢您支持和关注威海教育工作!经证实,依据《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管欺凌或被欺凌,都不会转学。结合被欺凌方受伤害情况,为避免在原来的校园环境受到刺激,从关心关爱的角度会安排转学。义务教育阶段的欺凌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如您有其他问题,可以电话咨询市教育局安保科作进一步沟通,电话0631—5191707。
鲁公网安备 37100202000130号
威海广播电视台 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 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AVSP) 鲁备20090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鲁ICP备06041465号
违法不良信息举报邮箱:whcmw2009@126.com 违法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631-5191950
网站热线: 0631-5191576/5191412 网络实名:威海传媒网 网络设计/系统支持:威海传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