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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29012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23/8/23
网友:
未到期但是超过1年的保证金交税问题
你好,我和别人签了一个股权买卖合同,因为合同的履行期很长(到2035年),我收取了买方100万元保证金,如果2041年买方按约定实缴到位,我无息退还保证金。如果买方未实缴,我可以解除合同收回股权并没收保证金。
请问这100万元保证金我需要交税吗?
 
  
回复部门: 威海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3/9/7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国税函[2006]866号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主管税务部门征收过程中会根据实际情况、查看合同的具体内容来判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如果是单独收取的保证金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如果保证金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的价外费用,则需要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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