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除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GB32087-2015《轻型汽车牵引装置,非牵引状态下的车辆,牵引装置的最外端,不应凸出车辆外部轮廓在水平面的垂直投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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