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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28871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23/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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翡翠城H区车位只售不租
威海经区翡翠城H区的地下车位被开发商顶账给施工单位了,现在只售不租!买不起车位的业主只能把车停在小区外面,不仅造成安全隐患,还影响了市容!当前威海市正处在创建文明城市的关键阶段,希望有关部门能认真办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现在小区还未完成验收,开发商就已经将地下车位顶账给了施工单位,现在是施工方在对外出售地下车位,并且是只卖不租,人家宁可把车为闲置在那里也不租给业主使用。请问,开发商和施工方的行为是否合法?
2.经查询,翡翠城H区完成网签660套房屋,根据《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所得的款项,必须用于与预售商品房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房预售款用途的监管。开发商拿着660套房屋的购房款,却以欠施工单位工程款为由将地下车位顶账,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3.经咨询开发商以及小区物业关于车位的租赁问题,均答复地下车位在施工方手中,目前只售不租!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内的车位,下同)的归属,由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或者相关业主共有。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可以附赠、出售或者出租给业主。第五十条: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车库租赁费的标准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确定。目前小区车位只卖不租的问题是否侵害了小区业主通过租赁方式使用小区车位的权利?
 
  
回复部门: 经区建设局 回复时间:2023/7/25

经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没有足资金够付工程款,用部分房产作抵扣工程款,并按照车位配比要求抵顶了车位,施工单位进行转让。 2020年12月份,市住建局会同发改委、市场监管局、人防办、自然资源规划局等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库)租售行为的通知》,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建商品房项目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须进一步细化商品房预售方案,一并制定《车位(库)租售方案》,向房地产开发经营主管部门备案。”该通知只对2021年1月1日之后申请预售的项目车位租售做了规定,并没有对已经申请预售的项目做要求。经落实,翡翠城H区除停车楼外,申请预售许可时间均在2020年12月份之前。翡翠城H区停车楼申请预售的时已经按照该通知要求制定了租售方案,有车位租赁需求的业主可以联系开发企业办理租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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