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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28703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2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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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社保问题
2022年11月2日入职,2023年6月4日离职。单位没有给缴纳11月份和6月份的社保。在入职该单位之前是在其他单位缴纳了八年社保。
请问这个单位的做法合法吗?
 
  
回复部门: 威海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23/6/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形成劳动关系之日起,就应该承担各自的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因此,2022年11月的29天和2023年6月的4天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为您代缴社会保险费。但由于社会保险费为按月缴纳,当月双方无劳动关系期间(2022年11月1天,2023年6月26天)的所有社会保险费用,需要由您自行承担。如您认为用人单位侵害您的合法权益,可拨打12333或者到用工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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