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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28581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23/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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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精神病医疗期问题
咨询一下,企业职工精神不正常,医院诊断“精神分裂症,规范用药,休息一周,定期复查”。用药后就会正常,停药后就又慢慢严重。医院表示此类精神疾病没有暴力倾向暂不需要强制住院或居家治疗,居家无益,工作同时服药即可,可能需要长期服药。此职工未婚住单位宿舍,不清楚是否规范用药,沟通困难,出勤工作效果极差,考虑到其对自身和工友存在危险隐患,企业劝说回家治疗,但职工不同意居家治疗。
这类情况的医疗期如何起算?医疗期必须是离岗治疗才能起算?是否可以从医院诊断之日开始计算?
 
  
回复部门: 威海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23/4/24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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