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资料查询业务时,除房屋所有权人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证劵监管部门提供单位介绍信、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可查询、复制相关的登记资料。其他权利人提供身份证明、房屋他项权证或房地产他项权证、登记证明,可查询、复制登记簿中相关信息;利害关系人提供身份证明、与查询房地产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房屋坐落,可查询、复制登记簿中相关信息。按刘先生表述的情况看,可以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查询、复制登记簿中相关信息,但不能查询复制原房屋所有权人与房产开发企业签定的《商品房购房合同》。针对当事人不能办理土地证的问题,我局已就相关工作与国土局进行了协调,已建议当事人与国土部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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