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规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执行限额发行制度,即单张记名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一次性提货券面值与其对应货物价值相一致,其不受“限额发行”制度约束,因此一次性提货券不属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其不受《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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