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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28416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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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前购买的房产归属权。
夫妻离婚前购买的房产,预售合同、预告登记证、购房发票均为夫妻双方姓名,在取得购房发票前,夫妻双方经民政局规范办理离婚协议(协议有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章)且协议明确该房产为男方所有。现为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证,男方六年间多次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办理要求具体事宜,获得答复为“1、女方到现场配合共同办理;2、男方起诉女方至法院,由法院判决后,男方申请协助执行通知发至不动产登记中心后予以办理”,男方无奈话费近万元律师费,诉讼费,但法院答复为房屋处于预告登记阶段尚未确权,法院无权受理。女方联系无果,拒不配合办理。现无奈向问政平台投诉,由民政局出具的离婚协议书难道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么?不能按离婚协议内容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么?
 
  
回复部门: 自然资源规划局 回复时间:20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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