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依据属地管辖原则,接到诉求后,荣成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前往现场调查,商家店内干净整洁,并安有防蝇设施,后厨操作基本符合要求,不存在卫生不达标的情况。针对诉求人反映在用餐过程中,餐内发现苍蝇要求赔偿的诉求,工作人员约谈商家负责人并查看店内监控,通过监控视频工作人员无法判断菜品内挑拣出的是何物品,也无法判断该物品的具体出处。商家负责人称:诉求人在用餐过程中称菜品内有异物,商家负责人前往处理,诉求人未让其看清异物是什么,疑似为一黑色物体,诉求人坚持要求1000元的赔偿,商家负责人认为自己的菜品并无问题,对诉求人提供的异物存在质疑,对于诉求人1000元的赔偿要求明确表示拒绝。经调解,商家表示可以退还诉求人的餐费,并给予其适当补偿,诉求人表示不满意。随后诉求人将其拍摄的视频发送至荣成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仔细查看了诉求人拍摄的视频,仍不能判定该异物是何物品。针对上述调查情况,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一步调解,商家再次明确拒绝诉求人要求赔偿1000元的诉求。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我局已依法终止调解,建议诉求人通过法院诉讼的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针对诉求人表示工作人员不作为的问题,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由于我局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已做到公正、高效,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因此不存在不作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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