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了解,2022年8月17日投诉人在经开区比亚迪汽车4S店缴纳了3100元定金用于购买车辆,现以等待时间太长为由,想要退回定金。经问询比亚迪汽车4S店负责人,投诉人订购的车辆已经到店,双方已经签订了购车合同,消费者个人原因不想购买车辆。同时也不存在投诉人所说的涉嫌欺诈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按上述规定,投诉人违约在先,其购车定金不应返还。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经工作人员调解同意退还3100元定金,2023年3月9日工作人员将上述情况告知了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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