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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题
 
问题编号:28386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23/2/24
网友:
“擦边球式”拖欠工资应不应该严惩
我在今年一月份已经在威海恒科精工中讯杰科技(荣成分公司)已经正常离职  公司当时说工资二月份结算 到了二月份发工资的日子 由于公司方无正当理由 说是公司文员把离职手续弄错 没有给我发工资 公司没有尽快将工资补发给我  并且公司未征求我的同意公司单方面做出决定把我的工资继续拖延到下个月的发工资日  一月份办理的离职 本来二月份就应该发放工资  结果公司继续坚持等三月份再给我补发工资  由于公司方的错误造成不能及时发工资 既然找到了错误的原因 就应该及时尽快的把工资补发给我  公司方的错误不应该让劳动者陪着一起“买单” 抗议这种无良行为 这种拖欠工资是不是同样需要严惩?
 
  
回复部门: 市、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回复时间:2023/3/3

荣成市人社局答复:当事人反映问题属实,经调查了解,该单位每月20号发放上个月工资,由于单位方在为当事人办理离职手续时疏忽,导致1月份工资未能按规定时间发放。经协调,双方达成一致,当事人已领取剩余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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