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今年一月份已经在威海恒科精工中讯杰科技(荣成分公司)已经正常离职 公司当时说工资二月份结算 到了二月份发工资的日子 由于公司方无正当理由 说是公司文员把离职手续弄错 没有给我发工资 公司没有尽快将工资补发给我 并且公司未征求我的同意公司单方面做出决定把我的工资继续拖延到下个月的发工资日 一月份办理的离职 本来二月份就应该发放工资 结果公司继续坚持等三月份再给我补发工资 由于公司方的错误造成不能及时发工资 既然找到了错误的原因 就应该及时尽快的把工资补发给我 公司方的错误不应该让劳动者陪着一起“买单” 抗议这种无良行为 这种拖欠工资是不是同样需要严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