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消防监督人员现场查看,该场所为销售食品及日用百货的小商店,设于建筑物一层,约10平方米,属于辖区派出所监督管理范围,消防监督人员与派出所民警同时到场处理。经检查,该场所配有4公斤干粉灭火器2具,不存在当事人所述该店铺无消防设施、器材的问题;场所内部经营物品非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存在当事人所述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问。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22条规定,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封闭的金属栅栏,但根据《消防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该场所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该场所内部设有一个房间,供人员夜间看守店铺居住使用,根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4.7 层数不超过2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 m2,且住宿少于5人的小型合用场所,当执行本标准关于防火分隔措施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宜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人员住宿宜设置在首层,并直通出口。辖区派出所民警对该场所内居住人员的问题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负责人10日内在场所内加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或将居住场所搬离,到期后将对该场所进行复查。消防监督人员已电话回复当事人,当事人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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