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侍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职工和单位按原来比例、以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继续缴纳养老保险,缴费至办理退休手续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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