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区科技创新局回复:高区科创局劳动监察部门对该单位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笔录,并提取了相关资料。经查,该单位12月1日、2日按要求采取了临时防疫措施;3日单位要求,未封管的小区的职工到单位上班,有加班工资。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综上,大屋集团的用工安排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如有疑义,请电话联系高区劳动监察部门(0631-5626017),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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