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版)、《山东省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办法》(鲁卫发〔2022〕3号)和《关于做好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发放工作的通知》(鲁卫办发〔2022〕137号)规定,2022年10月31日前退休的企业独生子女父母仍按照原规定执行,即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5号)要求,企业有能力支付而未支付的,职工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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