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鲁民〔2021〕45号)第十一条规定,申请特困人员认定,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目前,我省特困人员救助均为依申请救助,若群众本人不愿申请或未能按要求提供必要申请材料,镇(街道)无法受理其申请。并且无申请对象本人授权同意,镇(街道)民政工作人员无法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进而无法认定其是否符合特困人员条件。若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基本生活出现困难时,建议主动向镇(街道)提出特困人员认定申请,并按规定提交身份证、户口本、残疾证等有效证件,签署《威海市城乡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诚信承诺及委托授权书》及诚信声明。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齐备后,镇(街道)予以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若符合救助条件,按规定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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