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泉镇家家悦配餐中心从凌晨四点到夜里11点持续卸货,噪声非常大。根据《威海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非经公安机关批准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或者擅自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进行家庭娱乐、身体锻炼以及饲养动物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或者在午间和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货物装卸、生产加工等活动,或者在夜间和午间高声喊叫,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已经向温泉执法部门提出此问题,部门已噪声检测报告合格为由拒接出面调解。现在希望执法部门为以下及格问题做出回应:1,卸货是否属于偶发噪声?如果是那么噪声检测报告是否适用于偶发噪声?2,卸货噪声的标准是什么?3,午间和夜间卸货的问题能否协调?4,我们是小区住户,噪声检测报告的检测地点是厂区,是否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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