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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题
 
问题编号:28062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22/9/17
网友:
汽车深夜被盗警察回复没有犯罪事实
申请事项:
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威公高(卧)不立字[2022]10019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2、请求贵局尽快对申请人车辆被盗窃一案进行刑事立案,追究盗窃人的刑事责任,尽快追回申请人的车辆、银行卡等财产。
事实与理由
一、2022年8月14日5时,申请人发现自己车牌号为鲁KES912的东风雷诺汽车(车架号LHMA4DGN5GA008121)丢失,遂拨打110报警。
申请人在公安机关处了解到盗取车辆的可能为青岛双盈源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盈源诚公司”)人员,8月16日,申请人向贵局递交书面刑事立案申请书,贵局出具了受案回执,8月18日,申请人向贵局提交了补充说明,贵局于同年9月14日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现申请人就本案事实做如下说明。
1、2018年12月申请人在“微贷网”申请贷款82339元,申请人预先写好收据,约定用涉案车辆作为抵押,但是申请人实际收到款项仅为62400元,现申请人已归还627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申请人已归还贷款本金。
2、即使申请人未还清贷款,实际债权人也应为“微贷网”,申请人从未与双盈源诚公司签订任何协议,也未收到实际债权人发送的债权转让通知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双盈源诚公司并非实际债权人。
3、即便如双盈源诚公司法务人员称申请人与其公司双方之间存在民事纠纷,其也无权采取秘密将案涉车辆盗走的手段。
(1)申请人并未与双盈源诚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实际上,申请人仅仅是用案涉车辆(申请人2016年购买)作为抵押,在“微贷网”进行贷款,案涉车辆的所有权仍属于申请人所有;
(2)即便申请人与双盈源诚公司存在民事纠纷,但是申请人合法占有车辆,从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刑法不仅保护对物的“所有权”,还保护对物的“占有”。即对他人合法占有之物,本案申请人对其车辆是合法占有并无争议,但对申请人是否违约,以及违约的程度是否达到了可以任意拖车的地步无司法机关的确认,因此,双盈源诚公司采取窃取、暴力的方式取回,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申请人现值10万左右车辆被盗,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已构成盗窃罪,且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形,公安机关应立即立案侦查,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1、申请人车辆遗失,在已知晓盗车人的情况,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进一步核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即使车辆被盗与申请人债务纠纷有关联,但实际债权人应当通过起诉、保全等合法途径处理,犯罪嫌疑人将车辆盗走的行为已触犯《刑法》。
2、现距离申请人车辆被盗时间已超过一个月,且相关重要证件及银行卡留置于车中,贵局对该行为并没有制止,申请人认为即便该案件不属于刑事案件,贵局也应当让双盈源诚公司返还车辆,通过合法的途径来收回剩余贷款,而不应当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目前,网上套路贷肆意横行,特别是“车贷”型“套路贷”,如果放任他们这种通过非法手段盗走车辆、强行占有车辆的方式,逼迫债务人付款赎车的行为,势必会损害经济秩序、社会秩序,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显然与我国法制观念相违背。
综上,申请人认为,本案应予刑事立案,查清犯罪嫌疑人,即使犯罪嫌疑人系债权人,也应当通过司法途径合法的处理,其偷走申请人车辆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特恳请贵局对该犯罪嫌疑人予以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即便贵局认为本案不属于刑事案件,不予立案,也应当将申请人的车辆追回,而不应当对此类案件置之不理!!!
此致
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回复部门: 市、三区公安局 回复时间:2022/9/22

您好,经落实,当事人对高区公安机关做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已申请复议,请等待复议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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