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因此,当事人所反应的情况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需要及时改正,对于该违法行为可向用工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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