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无论那种工作制度综合换算,请问威海去年企业完全落实此条法律占比有多少?数据执法部门总该有吧?如果任何数据没有请问工作做了什么?两班倒的企业就很多,不用实地考察网上看一下招聘简章就可以。两班倒不算周六周日就完全超出法律要求。执法不严是懒政啊,想去执法不需要群众举报,很多渠道都可以了解到。电子厂工作日每天加班3小时以上也很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