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职工离休、退休、退职后被确诊为职业病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护理依赖程度发给生活护理费。”工伤医疗待遇详见《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您办理退休手续后与原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您不再提供事实劳动,原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工资,因此不存在“停工留薪期工资”等问题。 如有其他工伤医疗待遇方面问题,可向原单位参保地社保部门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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