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停车供需矛眉突出的区域,施划道路停车泊位。”按照《条例》二十一条有关规定,经营性道路停车泊位在投入使用后一个月内,其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而备案材料之一就是“有权进行经营的证明材料”,所以道路停车泊位需要进行收费经营的必须取得道路所有权人的同意。自 2020年以来,威海市区未再增设经营性道路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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