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根据上述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各自比例共同缴纳,因此,只要用人单位未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就需要按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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