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区山大路以西、通化路以东的火炬路路段,北侧盲道、人行道长期被机动车占据,早高峰时段尤为突出,给行人通行造成严重安全隐患。本人自2022年4月30日至5月7日,连续8天,均于早7时许拨打“122”报警电话举报此处违章停车。但分管此区域的交警二大队三中队一直没有进行有效执法,而是以周边小区改造为由纵容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六条以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山东省实施<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小区改造不能作为机动车占用盲道、人行道的合法理由。交警部门接到群众报警后,理应立即到现场查明违法事实,并依照《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以及《山东省实施<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一条相关规定严格执法。但交警二大队三中队却连续8天至违法事实而不顾,至行人安全而不顾,纵容机动车违法占用盲道、人行道,致使行人的人身安全受到极大威胁,其行为已涉嫌违反《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相关规定。本人现依照《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五条以及《山东省实施<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条相关规定,向你部门就交警二大队三中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请你部门依照《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相关规定,旅行监督责任。建议你部门调查清楚事实后,依据《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十五款,《山东省实施<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条第四款,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交警二大队三中队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请你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之规定,受理本人上述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核实,反馈查处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