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违法行为已经超过劳动保障监察2年受理时效,人社部门无法责令用人单位补缴保险费。2019年12月下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3号),文件规定,因用人单位与职工存续劳动关系期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养老保险的,应由欠费单位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收入凭证等与补缴事由相对应的原始证明材料。一次性补缴超过三年的,应提供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等出具的法律文书。建议您与用人单位协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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