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一条、四十四条对休息休假、加班及补休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经合法有效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防控期间属于特殊时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本着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共同协商、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在充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克时艰、共渡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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