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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27574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22/4/2
网友:
威海疫情期间企业职员出勤规定的问题
威海3月9日开始全城静止,导致员工无法上班,请问
1、3月1日至3月9日的加班企业顶替疫情期间未出勤天数
2、3月25威海解除静止,25号到31号加班,企业顶替疫情期间未出勤天数
3、疫情发生在企业工资结算的1个周期,企业可以用下一个工资结算周期的加班抵扣疫情期间出勤吗?
以上3种情况是否符合规章要求?
 
  
回复部门: 市、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回复时间:2022/4/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一条、四十四条对休息休假、加班及补休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经合法有效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防控期间属于特殊时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本着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共同协商、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在充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克时艰、共渡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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