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提出的车位的相关问题,解释如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同时,根据《威海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权属不清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不得进行处分。”小区的车位若通过规划部门的审批,开发商有权处置并依照合同确定车位权属。予以出售或赠予的,则所有权归属于业主,予以车位出租的,所有权归属于开发商,开发商可以进行租赁。关于地上车位的所有权归属,行政法规目前无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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