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取得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除具备其他条件外,应有五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车辆。其次,《办法》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申请从事经营性道路货运的,车辆数量达不到5部车的,对拟投入的车辆,应提交拟投入运输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拟投入车辆承诺书的要求和期限投入运输车辆,承诺期限不超过六个月。超过承诺期限六个月不履行投入车辆承诺的,运管机构将依法撤销其相应的经营许可,并收回已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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