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收到您留言咨询后,市场监管局食品流通科立即进行落实。水产品属于食用农产品,目前监管依据主要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办法的第三十三条“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包装,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鲜活畜、禽、水产品等除外”。综上,市场销售的鲜活水产品没有法定要求需要进行身份标识。我局将加大对水产品经营者的监管力度,压实主体责任,督促其严格落实索证索票管理要求,保证水产品来源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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