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本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签署同意意见为首要条件,加装电梯的方案设计需综合考虑场地条件、结构安全、消防通道等方面,各部门将会进一步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 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威海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试行)》组织实施条件: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书面签署同意意见。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通风、分采光和日照,尽量避免对相邻业主产生损害。产生分歧的可通过协商或司法途径解决;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符合城乡规划、建筑、消防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电梯拟设置位置应在原建设项目用地界址范围内。按照《威海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理指南》文件实施,公示期间,本单元等潜在权益受损人对加装电梯事项或者设计方案有意见的,可以向实施主体提出异议,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异议。自行协商不成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反映,由其组织召开协调会议协商解决。经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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