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21年8月20日20时05分,在乳山火车站遇到一个出租车,车牌号鲁KT8338.出租车停在路边,车打开了空车的告知标志,本人就近上了此出租车。 前边有辆出租车,因为前面车离路口比较远,车身超前,本人不乐意选择性格急躁停车不十分规矩的出租车,本人分析前面的出租车不太规矩,对前面的出租车缺乏安全感。 本人作为乘客,有权利选择适合自己的出租车。 本人上了出租车,人称“站长”的人,忽然走到本人乘坐的出租车前,宣称,今天不拉他。 紧接着,车牌鲁KT8338的出租车,走到本人身边,宣称,出租车是他的,他有权利拒载,我问他:理由是什么? 他没说出任何理由,唯一理由就是,他是车主。
乳山市火车站出租车“站长”,强求乘客必须舍近求远坐前面第一辆车的做法,侵害了乘客的合法权益。 乘客有权利依据个人选择,选择适合自己的出租车车型、车色以及比较整洁的出租车。 出租车打开空车显示器,并打开了车门,说明了他要提供出租服务,乘客上车,司机出尔反尔,拒绝提供出租客运服务,属于欺诈行为,侵害了消费者权益。 乘客乘坐出租车,如果上车以后,乘客有事,要求出租车停车,停车时间是要支付服务费的。 同理,出租车无理取闹,拒绝为已经上车的乘客服务,也应当赔偿乘客的误工费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