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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26940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21/7/20
网友:
西涝台车位问题
各位领导
       你好我是御鑫佳园5号楼业主 前几天西涝台物业公司对5号6号楼地上车位进行摇号分配 5号楼前车位多6号楼少 结果导致5号楼前车位被6号楼多数业主摇到 致使5号楼10多户业主无车位可用
我感觉有失公允 5号楼前车位本应该由5号楼业主优先选择 希望各位领导能够体谅 重视 给予解决 谢谢
 
  
回复部门: 高区建设局 回复时间:2021/8/3

 西涝台生活小区是整体规划、分期开发,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在2020年12月7日按照法定程序通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了业主委员会,小区封闭问题通过业主大会决议,88.4%业主同意封闭小区。后续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进行规划,经过协调开发商地下车库启用,能满足西涝台生活小区业主停车需求。同时在封闭后对地上车位收费定价为720元/年,360元车位清洁费、360元公共收益,地下车库定价为2400元/年。均在政府指导价范围之内。但是该小区业主登记车辆3700多辆,地上车位2000多个,地下车库车位1000多个,小区3号、4号、9、10号楼等都没有停车位,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合理划分停车区域,进行抓阄分配车位等方案都进行公告,5号楼业主车辆28辆、周围车位26个,6号楼业主车辆39辆、周围车位13个,共同划分为东10区。半地下车库16个,经与港润物业核实,是开发商车位。
2021年7月17日星期五西涝台生活小区进行了排号登记统一抓阄形式选取车位。抓阄现场公平公正,并留有影像记录。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该条明确规定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山东身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车库租赁费的标准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确定。在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库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其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应当优先投入使用;车库尚未充分利用的,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规划以外的车位。
小区实际情况地上停车位只能满足部分业主,没有抓到地上停车位的业主,就要租赁地下车库。小区绿化带是业主的共用部分,要更改绿化带用途增设停车位,需要业主共同表决同意之后才能更改。
关于您所反映的车位分配不合理、资源安排不合理和公用车位优先使用权等问题。经查,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是经过多次研究,充分考虑全体业主的楼区位置等各种因素,实地考察
合理布局分区的,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公示,划分车位采取“划区抓序号法”,按先后顺序自己选择区域内理想车位。地上车位是小区所有业主共有的,不存在优先使用的问题,本小区业主都有分配使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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